刑法分则以既遂模式为标准实际上是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未遂等形态的构成只是缺少既遂构成的某一要件,而其余要件则是相同的。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使得重复规定这些相同的要件成为多余,而且刑法简洁性的要求也不允许这样的重复。因此,采取在分则中规定达到既遂的构成要件,而在总则中对未遂等形态加以概括性规定的方法便成为各国刑法的通例。当然,这只是就理论而言,刑法分则应该以既遂为模式。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分则并不全以既遂为模式,这也不错。问题在于我国刑法的立法并没有恪守理论的指导,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并没有以既遂为模式。这样,如果用既遂模式来套每一个刑法条文,自然会出现困难。对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要厘清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的界限,也即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还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此外,犯法得逞与未遂犯不是统一观点。犯法得逞只是犯法进展过程当中的一个休止形状,其实不必定就组成犯法。假如犯法得逞组成犯法,才叫未遂犯。回避追缴欠税罪的犯法得逞,咱们觉得大概构成未遂犯,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果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大,如几百万,纳税人将财产全部转移走,后来税务机关经过艰苦工作才查清纳税人的财产,并全额追缴了税款。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就可认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未遂犯,而不是不构成犯罪。
这在其他数额犯中已不成问题,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而货值金额很大的,也可按照该罪的既遂犯处理。
组成回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要具有两方面前提:一是客观上拥有配合的犯法有意。组成回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请求配合行为人客观上具有配合的回避追缴欠税有意。包括两方面:
(1)两重的意识要素。即行为人不但认识到本人是在回避追缴欠税,还认识到别人和本人一路回避追缴欠税,并认识到配合行为的社会伤害。
(2)两重的意志要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放任自己和他人共同的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要求共同的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主要是指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是帮助纳税人运输财产,也可以是提供隐匿财产场所或者提供账号等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逃避追缴欠税罪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它属于数额犯,达到数额就构成犯罪,达不到数额就不构成犯罪,仅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