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997年刑法颁布前,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玩忽职守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重大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并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级军事机关中履行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或者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务的人,虽不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乡级以上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的公务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玩忽职守罪作出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玩忽职守罪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过失是玩忽职守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一般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故意犯罪。 有些被明确定义为疏忽或间接意图。 第一,可以说是传统的观点,并见于司法文书中。
如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渎职罪的若干意见(试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 认为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为人不重视自己的职责,不负责任,但不作为。 其后果并非有意的。
认为玩忽职守罪为过失或故意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从刑法原玩忽职守罪的角度来看,没有完全排除构成玩忽职守的情节。 在修订《刑法典》之前,关于1979年《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故意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1997年《刑法》将滥用职权作为一项罪行单独定义,这一行为在实践中十分突出。然而,由于故意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尚未单独界定为犯罪,故而故意不履行职务的行为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范畴。其次,有的著作认为,“失职”一词包含故意内容。 “玩”是指故意玩,胡干是指故意玩;“胡”是指过失,过失。因此,就文学意义而言,玩忽职守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玩忽职守罪是违反国家权力行使有关规定或要求的行为,实施该罪必然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是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