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确实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即使纳税人不采取抗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无法追缴欠税。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先偷税后回避追缴欠税的如何定罪
在法律实践中,有的征税人在实行偷税犯法以后,遭到税务、法律构造查处,其为了回避征税责任,也每每采用转移、藏匿财富的方法,以致税务、法律构造无奈追缴其所偷的税款。这类情形组成偷税罪和回避追缴欠税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由于:
(1)吸取犯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所实行的数个犯法行为之间拥有依靠关系为前提,也即有一犯法行为拥有独立性,其余犯法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而依附于该犯法行为。此外,吸取瓜葛的成立还要求数个犯法行为基础性子沟通,且侵占客体和感化工具拥有同一性。是以,吸取瓜葛平日表现为实施行为吸取统一性子且感化工具统一的非实施行为,如准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等。偷税行为和其后的逃避追缴行为乃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且基本性质不同,不存在吸收关系,故不构成吸收犯。
(2)牵连犯要求性质不同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即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的牵连意图。而纳税人实施偷税时不是为了以后的逃避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也不是偷税的结果行为,二者不存在牵连关系,纳税人主观上也不存在牵连意图,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牵连犯。
第四种意见显然违背牵连犯的基本理论。第五种意见则把行为人不缴欠税款当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实行行为,而事实上,“转移、隐匿财产”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实行行为。
另外,第四种意见认为对牵连犯应数罪并罚更是不可取的。学术界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数罪并罚。总之,偷税与逃避追缴欠税这两个行为是在两个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联性,并分别独立构成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理应数罪并罚。
2.先回避追缴欠税后抗税的如何定性
咱们觉得应区别分歧情形处置:假如税务构造征收到了全数税款或没有征收到的税款缺乏1万元的,对行为人以抗税罪论处;假如税务构造终究没有征收到的税款达到1万元以上的,对行为人应以抗税罪和回避追缴欠税罪进行数罪并罚。
这首要是因为,转化犯请求法令的明确划定,而这类情形法令是没有划定的,以来是不属于转化犯。回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请求“以致税务构造无奈追缴欠税”与“纳税人转移、藏匿财富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瓜葛,第三种观念以“以致税务构造无奈追缴欠税”是“抗税行为”而至,而否定回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这是不正确的。“以致税务构造无奈追缴欠税”不是说暂时无奈追缴,而是永远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奈追缴。
尽管抗税行为能“以致税务构造无奈追缴欠税”,但这只是暂时的,税务机关在过后还可采用其余设施追缴欠税。假如纳税人转移、藏匿了财富其实不足以“以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而是抗税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这自然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确实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即使纳税人不采取抗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无法追缴欠税,这样,抗税行为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真正原因是“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与抗税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也不存在牵连关系,都独立地构成犯罪,所以应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逃避追缴欠税罪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它属于数额犯,达到数额就构成犯罪,达不到数额就不构成犯罪,仅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