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登记或者有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以股份转让时的价值计算贿赂金额,红利作为贿赂成果处理。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股份不实际转让,以股息名义取得利润的,其实际利润额视为贿赂金额。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行为可分为“登记转让”和“实际转让”两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份后,原股东出资证明应当撤销,出资证明应当发给新股东,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的有关记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登记股份由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受让人的名称或者住所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变更登记,不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息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办理。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登记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登记的规定可以看出,登记原则上不是股权转让的有效要件,而是一种对抗要件,发挥着公开确认的作用。 经登记的,以受让方名义转让干部股份;未经登记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或者双方就股份转让达成其他真实意图的,属于干部的实际转让。
虽然《公司法》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但股权转让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股东资格变更必须经登记机关确认。 该等公司的股权转让须登记。 但是,刑事行为与民商事法律行为是有区别的,刑事行为关注客观事实,民商事法律行为关注商业技术。
因此,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干部未经登记而协议转让的行为,但《刑法》确实规定了干部的转让行为,因此,即使干部的收受未经登记和批准,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转移, 也应视为贿赂。
主要考虑到刑法侧重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公司法》侧重于商业技术的规定,未登记但协议约定的干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不生效。
但是,在刑法中,事实的转移也是存在的,应当认定为贿赂。 因此,无论转让是登记的还是实际转让的,都表明确定股份是否转让的最终标准是贿赂是否实际获得股份。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