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登记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应当按照转让时股份的价值计算受贿金额。 分配的股息应视为贿赂的成果。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中,“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难以把握。 “登记过户”和“实际过户”是股权转让的两种基本方式,只要依法确定是否存在“登记”,就可以确认“登记过户”。
“实际转让”以“该股份实际转让的相关证据”确认。 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据,这些\"相关证据\"如何\"证明股份已实际转让\"? 只有理解“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才能做到这一点。
有学者研究认为,应全面发展理解和掌握“相关数据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中国实际转让的”,其理由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什么是实际的转移。无论是指“尚未登记但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其他真实含义,均为实际股权转让。”
专业的受贿辩护律师不同意对实际转移的广义解释。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是指“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在转让后登记,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和住所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因此,就实际转让而言,至少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一定的书面协议,或者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确认股权转让,但尚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因为双方只是达成了一定的低层次的口头转让协议,不能视为实际转让。
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行贿方表示会向国家工作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股份,但没有办理任何其他股份转让手续,事后也往往根据干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金”比例,但对案件也没有进行事实转让或转让登记。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以分红的名义支付贿赂,分红是贿赂的实际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可以直接按照分红的数额计算。
第二,实际转让应当有“相关证据证明”。由于实际转让不经法定登记等手续,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而且一些特殊股份还必须登记作为生效的条件,因此除了双方的供述外,还必须有相当多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转让,并收集其他有力的证据,如双方的书面协议、其他股东证人证词、股利记录等。
受贿犯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在实践中,除了充分理解和掌握其内涵,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外,还需要准确认定和适用“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应明确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管理层或股东权利的行使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原来,只有股东才有权享有股权,并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行使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根本没有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际上是参与了公司的管理和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签署股东决议或分配公司的利润,甚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这种情况明显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割中的权力转移,但并非实际履行和交割的全部。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股权的变更,因此,参与股权的管理和行使并不构成实际的股权转让。
二是已支付企业股权受让款是否可以成为我国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在实务中,许多国家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他长期股权进行转让手续,这种发展情况我们同样也是不能认定为中国股权结构已经通过转让。股款的支付方式无疑是履行股权投资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社会行为,它并不影响当然也就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使用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而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
反之,如果需要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发生改变传统股权市场已经无法转让的事实。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就是要求转让主要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风险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