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抢劫仅限于动产,所以抢劫不动产也可以以本罪定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资本主义的公共管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环境保护中国社会发展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一个组织学生或者其他个人用任何一种手段侵占或者通过破坏我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极其深远的社会实践意义。
本罪的客体是各种公私财物。所谓财产,就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产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但是,至于财产的性质,并没有具体说明。有动产和不动产。毫无疑问,一般动产成为本罪的客体。
不动产能否成为本罪的客体存在争议。掠夺财产是指财产从所有者和保管者手中转移到掠夺者手中。但不动产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转让,但不排除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不动产的可能。由于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抢劫仅限于动产,所以抢劫不动产也可以以本罪定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1)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2)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为。
(3)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4)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企业行为进行社会环境危害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众哄抢树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哄抢;聚众哄抢树木20立方米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不是所有参与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只有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打砸抢事件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与者”一般指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掠夺更多财物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第三者占有。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犯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聚集多人的方法,强行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清偿债务,可按本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聚集多人的方法,强行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清偿债务,可按本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