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属于自己财产性利益,不属于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发展具有中国一定的经济社会价值,虽然我们不能够代表企业直接的经济国家利益,但是对其侵犯学生可以通过直接影响或者进行间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害结果或者为了减少。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关于银行办理相关商业贿赂刑事诉讼案件具体适用我国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对于金钱和实物,也包括教师可以用一个金钱成本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一些房屋建筑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管理费用等”。
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关系都是个人利益,均能有效满足人的需要。财产性利益同时也是一种物质文化利益,与财物只是在表现主要形式主义方面分析不同,实质并无根本没有区别。
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也是人的某种本能生活需要,作为贿赂的标的它就从单纯的行为中超脱出来,有了明确的目的,背后隐藏着利益的交换。财产性利益,是指可用金钱数字货币计量的其他重要物质环境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技术劳务或担保、降低网络贷款业务利息、提供服务免费教育旅游、免费装修住房、提供高消费娱乐等。
至于诸如提升自身职务、迁移户口、安置员工工作、提供女色等,虽属利益,但很难归入财物范畴之内,通常人们称之为非财产性利益。这种非财产性利益之间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计量。
财物的本质变化特征之一在于其含有财产或其他物质性利益,故金钱、物品和其他老师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性利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财物与非物质性利益却有质的区别,非物质性利益不具有财产性质,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上述观点认为,“干股是一种将来可以获得分红的权利许诺,本身很难符合贿赂的法律标准”,它实际上是将“干股”视为非财产性利益,由此才得出了如下结论:“干股”就是贿赂,这不仅从立法的层面上越权扩大了贿赂的范围,也置司法实践于两难境地;“干股”是一种将来可以获得分红的权利许诺,本身很难符合贿赂(“财产性利益”)的法律标准。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2条规定的“干股”贿赂,是一种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相联结的“权力干股”,体现的是权钱交易,这与其他财物作为贿赂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干股”贿赂与红利相关联,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的只计股份而不计红利价值”与“股权未转让的则不计股份而只计红利价值”,而不论是计股份还是计红利价值作为贿赂,都不可否认其属于财产性利益。
正如有学者所言,“干股”会给行为人带来财产性利益,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并给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严格把握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个要件,准确认定收受“干股”是否属于受贿并不困难。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