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特种间谍设备。因此,原则上,除非得到国家安全部门的明确指定和批准,生产和销售特殊间谍设备是非法的。在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特种间谍设备的,必须提及行为人。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合作生产销售行为经过国家安全部门指定和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蓝当认为其为非法生产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特种间谍器材是否违法的证据规则与普通案件不同,因为生产、销售特种间谍器材除了被特别许可外,即一般被国家禁止的,都是违法的。
但是,由国家安全部门指定许可的特种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其指定许可行为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因此,行为人\"能够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并认可的证据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违法的。
同样,即使是指定和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了指定和批准的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违法。
“非法电子制作”是指未经授权,利用各种手段加工制造窃听、窃照等特种间谍器材。实践中常见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我准备,如准备一次性密码;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改装,如将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监听设备等。
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是从零开始制作窃听窃照等特种间谍器材或者将普通民用器材改造成窃听窃照等特种间谍器材,都构成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特种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认定的特种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和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特种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基地销售”是指未经批准经营特种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合法许可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特种间谍器材的行为。走私或者购买间谍专用器材出售的,以“非法出售”论处。但是,如果走私特种间谍器材达到了走私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那么对于牵连犯,第一眼就要比较两罪可能得刑罚,从一个重罪判断。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只能由故意行为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意识方面发展是否存在必须进行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经营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殳就可以自己认为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由于国家制度予以特别风险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为的工具。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