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一个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权益问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我们国家发展公司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侵害,应承担自己相应的法律社会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或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威,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和企业以外的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一个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权益问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我们国家发展公司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侵害,应承担自己相应的法律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一些相应政策规定,对打击中国当前研究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影响作用。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业务或者他人的业务与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分开管理,获取非法利益,属于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己企业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发展业务
既可以是为自己生产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合作经营,还可以是既为学生自己发展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原因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对于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一个公司内部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独立董事、经理可以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历的公司、企业中入股方式进行市场经营等。凡是要求自己个人独资或者社会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未来经营。为他人经营风险包括为其他影响公司、企业文化进行相关经营,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工作人员,为其业务数据进行营销策划、指挥等。
2.自己生产经营活动或为他人进行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收入属于我们同一产品种类。如果一个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他们其中创一类与自己所任职要求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中国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期间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
3.在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或企业相同的业务的过程中,他利用了自己的职位
所谓利用技术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我们自己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穿件。既包括可以利用他们自己能够直接掌管的经营活动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提高自己绍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发展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也包括通过利用中国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生活条件、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为实现自己对于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访取非法利益。
最后,只有当一个人从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服务的公司或企业相同的业务中获得非法利润并获得巨额利润时,才构成犯罪。否则,虽然有商业行为,但没有取得非法利益,或者虽然取得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巨额的最低标准,也不能视为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发展具有信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管理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自身利益,仍故意行为进行分析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