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律师: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方面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诈骗他人财产的客观性

  只有通过主观上具备网络诈骗的故意,客观世界上有冒用他人进行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方面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

  虽然我们这种社会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产品使用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使用一个人在主观上并不主要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不同特征,不能直接适用本条作为经济犯罪问题处理。

  2.信用卡诈骗罪与恶意透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客观造成透支的,但前者是为了先使用后偿还,届时将偿还透支和利息,而后者则是为了将透支据为己有,不想偿还或无法偿还,因此必须表现 逃避当局,甚至潜逃以逃避债务。无论行为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我们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

  具体到上述情况,如果使用虚假证件、虚假身份证欺诈手段对信用卡进行透支,然后大量透支,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恶意透支; 如果申请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是合法的,我们将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分析,比如那些在透支后潜逃的人,或者银行一再拒绝偿还或者大大超出其实际支付能力的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人,可以认为是恶意透支。

  3.如果企业存在下列情形我们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没有进行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如何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骗取他人财物的。

  (3)善意透支。

  盗用信用卡的,应当定为盗窃罪。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进行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是指盗窃犯在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信用卡盗窃和使用,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也包括犯罪穷人的同伙或朋友知道信用卡被盗和使用的信用卡。在后一种情况下,盗窃狂的共犯或朋友可被视为盗窃罪的共犯。

  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信用卡被盗和预约,用户不应因盗窃而受到处罚,应根据自己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如果一个小偷偷了一张信用卡,并告诉他的朋友这张信用卡是他的朋友捡到并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不应该被视为盗窃罪,应该按照欺诈性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来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信用卡被盗和预约,用户不应因盗窃而受到处罚,应根据自己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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