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置增值税发票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如何认定?刑事诉讼律师这样讲

  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规范应为购置行动的实现。购置行动实现的标记是购置人获得增值税公用发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假如因为犯法分子意志之外的缘故缘由,没有获得增值税公用发票,就可能组成得逞。比方,还价讨价进程中被抓获。当然,正确认定未遂,还要界定清楚购买行为的“着手”。

  有观点认为,购买的着手是指已开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取等动作,如伸手去接出售人递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约定地点,伸手去取出售的事先放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我们认为,不能把购买的着手界定在接、收、取等动作。购买行为包括议价、付款、取得等行为,取得只是购买的最后行为。购买的着手应界定为开始议价。

  一、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购置捏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一)如何懂得《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08条第2款划定,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又虚开或许发售的,分手按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划定科罪惩罚。该款事实上是对增值税公用发票犯法牵连犯惩罚的划定。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是手法行动,虚开或许发售行动是目标行动,两者拥有牵连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开或出售,即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这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对于牵连犯,理论上是择一重罪处断。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前者的法定刑小于后者,即使法律不明文规定,也自然以后者论处。详言之,《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情况:

  (1)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又虚开的。这类情形实质上分手触犯了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购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牵连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又发售的。这类情形分手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3)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又发售的。这类情形分手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二)购置后,既发售又虚开情形的处理

  这类情形,根据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罪和非法发售增值税公用发票罪或发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数罪并罚。由于《刑法》第208条第2款划定,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又虚开或许发售的,分手按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划定科罪惩罚。

  从理论上讲,行为人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其目标无非是发售图利或虚开骗税。行动之间拥有牵连关系,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牵连意图,属于牵连犯。对此,应从一重罪处断。刑法规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其实就是适用牵连犯理论的结果。但行为人既出售又虚开的行为如互相独立,自然要数罪并罚。

  (三)购置真伪两种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处理

  购置真伪两种增值税公用发票,无论是同时购置,仍是前后购置,不进行数罪并罚,仅定非法购置增值税公用发票、购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数额累计。因为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施选择性罪名中的多种或一种行为,都仅构成一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法规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其实就是适用牵连犯理论的结果。但行为人既出售又虚开的行为如互相独立,自然要数罪并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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