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进行出售企业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网络发票罪的区别
本罪的适用应注意区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在侵害对象、客观表现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进行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研究对象方面则是通过伪造的国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销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销售。
(二)非法进行出售企业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罪的实务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土地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25份以上数据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通过计算,以此可以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全面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非法企业出售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问题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适用应注意区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