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