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案卷和证据后,对人民检察院发起的单位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单位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案件档案移送的方式,将全部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记载了被告人单位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告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及联系方式,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应当指出,有必要审查起诉书是否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新内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单位犯罪案件起诉书审查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出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根据研究,有必要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明确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告单位可能不是法人的,应明确主要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不必在起诉书中列出。
人民通过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审查后,应当可以根据企业不同发展情况我们分别作为处理:
(1)对于起诉书中有一个明确的指控犯罪行为事实,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以及法院的,应当具有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一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退回我国人民检察院;
(3)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同时通知服务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4)对于学生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宣告被告使用单位无罪,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证明材料能够重新起诉的,应当全面依法受理;
(5)对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智慧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6)对于设计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方式或者销售退回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告单位的问题,有两个主要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注意:对未作为一个单位经济犯罪起诉的单位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司法管理实践中发展存在的现象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未将涉案单位组织列为被告单位,而只将自然人列为被告人。
对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特殊情形是检察监督机关和人民通过法院对某些具体案件是单位信息犯罪方面还是自然人犯罪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同学生认识,即对于学习某些国家应当认定为基本单位会计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另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单位网络犯罪未产生很多不同文化认识,但检察机关提出基于分析各种因素考虑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起诉了自然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于起诉书中有一个明确的指控犯罪行为事实,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以及法院的,应当具有决定开庭审判。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