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刑事诉讼律师讲解法律对于窃听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用户使用网络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用户使用网络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器材罪的客体

   非法使用窃听摄影专用设备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摄影专用设备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拍照等特种间谍设备。

  因工作需要需要有关部门使用的,应当依法授权或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出于政治、经济等目的,非法使用窃听、拍照专用设备,窃取政治、经济秘密和公民隐私,扰乱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将导致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非法用户使用网络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所谓窃听,是指秘密监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窃听既包括对于行为人自己亲自偷听,也包括经济行为人可以利用企业各种科学技术教育器材、设备偷听、偷录。

  所谓窃照,是指使用传统照相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设计或者社会活动内容进行一个秘密摄录。因此,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不可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研究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管理细则》第20条的规定,只有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公司属于一种专用间谍器材。这也就是说,非暗藏式的摄录器材、设备已经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对象。

  在实践中,有的暗藏式窃照机表面工作看似简单普通的黑色公文包,但在中国拉链处暗藏针孔摄像头和小型软件无线电遥控器,包内藏有摄像设施设备和无线信号发射电子装置。这样学生即使我们相隔很远,偷拍者也能暗自遥控安全操作,进行商业秘密作为拍摄。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用户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非法资金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影响严重经济后果的行为。

   非法使用窃听、拍照专用设备,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拍照专用设备的行为。 包括无权使用的人员使用窃听、拍照专用设备,有权违反规定使用的人员使用窃听、拍照专用设备。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窃听拍摄专用设备是秘密窃听、记录和拍摄图像的专用设备,因此非法使用窃听拍摄专用设备。 实际上,它是指利用特殊设备进行窃听和拍照活动。 使用窃听、照相专用设备对公共记录、照相图像进行记录、拍摄的,持有窃听、照相专用设备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性质不属于本罪所指的“非法使用”。

   本罪是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听专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行为人非法窃听、拍照,导致他人精神失常、家庭破裂、受害人自杀或者造成受伤或者残疾,或者导致受害人单位经济信息不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的行为。

   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体。

   非法用户使用网络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窃听、拍照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窃听、拍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窃取他人隐私和秘密、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他的动机有些是出于报复,有些是出于好奇,有些是贪婪的经济利益,但动机并不影响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用户使用网络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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