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财富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存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感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主管职员背叛市场举止的基础准绳,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签订、执行条约的过程当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所谓严重不负义务,在这里是指不执行或许尽管执行然则精确、认真地执行本人在条约签订、执行过程当中应该执行的职责。假如其实不存在严重不负义务的行为,或许虽有严重不负义务的行为但不圣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被诈骗,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无被诈骗的事实,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地玩忽职守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2.因在签订、执行条约过程当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假如没有带来丧失或许尽管带来丧失但不是庞大的丧失,纵然有上述严重不担任的行为,也不去不及构本钱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历史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唯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方能构本钱罪,其余主体不构成本钱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余间接义务职员”。所谓直担担任的主管职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贵妇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点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只能由差错组成。行为“庞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1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历史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