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确认。有学者认为刑法中股票价值的计算有两种方式:实际价格和平均价格。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不缴纳股权出资,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这里的实际价格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场内和场外价格。
关于地板成交价格,《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股票按照盗窃发生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成交价格计算。
因为股票不同于一般财产,它的价格总是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包括实时行情、最高价、最低价、成交价、收盘价等。所以很难确定它的价值。相对来说,均价相对稳定,容易确定价值。
除了计算实际价格和平均价格的两种方法外,还有两种计算股票价值的其他方法:
(1)实时价格(交易价格)。 2001年8月7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发布的《贪污贿赂渎职罪适用法律研讨会摘要(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招揽或者非法收受“干股”,不支付股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让股份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被动受贿处理。 受贿时的即时价格。
(2)价格差异报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处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版)》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招揽或者非法收受“干股”,不支付股本,谋取他人利益,构成贿赂犯罪,数额为收受该股时的市场交易价格;收受时未挂牌的, 以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计算;犯罪时未上市的,以该股票的实际价格计算。 这里的实际价格是指认购价格。
根据贿赂犯罪的专业辩护律师,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和非上市两种情形,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形计算贿赂数额。 其中,
(1)接收非上市股份,按照转让日依法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计算;
(2)接收交易的股票。 由于股票不同于普通财产,其价格总是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 有即时报价,包括当日最高价格、最低价格、交易价格和收盘价。 因此,一般按交易双方转让当日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价格计算;
(3)如为场外交易,则按我行双方约定的价格确定。 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的证券交易的总称。 场外交易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一些证券发行后无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即使某些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它们也经常出于各种原因在交易所之外交易。 有些公司的证券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只能在熟人之间流通。
还有一些证券很难在交易所交易,因为它们由集团控制,或者因为它们不够安全,或者因为它们的价格很高,并且只能在场外市场上交易。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已经转让的干股,干股只能算作受贿金额,容易给行贿和受贿双方逃避法律和党纪的机会,如果双方同意收受3000股,每股价值1元,正常股息2元,但是股票分红金额是五万元,如果只把股票分红金额认定为受贿金额,很容易逃脱贿赂,所以在认定这种行为时不应该一概而论,要加强研究,妥善把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