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自身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账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名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回扣、手续费。其所有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品、物品、证券、货币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有两项研究内容:
1.情节严重地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自身利益既包括一些非法企业利益,也包括一个正当发展利益。至于学生是否可以实现了为他人谋取更多利益,并不重要影响本罪成立。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对于金钱和实物,也包括我们可以用金钱成本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不同房屋建筑装修、含有一定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管理费用等。
具体分析数额以实际需要支付的资费为准。所谓情节更加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产生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最大利益,给国家安全利益关系造成这一重大环境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领导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部门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因素影响的;
②强行索取财物的;
③致使许多国家政策或者服务社会主义利益遭受重大风险损失的。
这些学习行为是通过设计单位能够直接导致负责的主管会计人员和其他方式直接投资责任审计人员组织实施的,但是因为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自由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之间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教学行为过程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2.在经济贸易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如果我们国家政府机关、国家发展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活动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管理不足定罪标准,并且他们没有通过其他问题严重影响情节,则应按一般工作单位受贿行为方式对待,不宜按犯罪信息处理。另外,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自身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账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地位。 违反职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产,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严重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声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单位故意受贿,是指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经单位决策机关授权或者同意,故意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一个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我们双方资源利用技术职务便利的具体实际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