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若干共同犯罪人意志内容不一致的,可以使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不一致、相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单位犯罪意志因领导变动而发生变化的,或者单位犯罪意志与直接责任者的意志不一致的, 或者当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意志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更换犯罪单位负责人后,单位的下一任负责人开会决定罢免:
(1)单位尚未犯罪的,中止犯罪,原领导构成犯罪,新领导无罪。
(2)如果一项罪行已经发生但尚未完成,则该罪行被暂停,前任领导构成未遂犯,新领导无罪。
(3)单位犯罪已经完成的,如单位多次走私石油,偷漏税金额较大的,新任命的领导发现单位从事走私活动后,召集会议,决定放弃走私。 单位犯罪已经完成,原领导犯罪已经完成,新领导无罪。 在这种情况下,后级领导不犯罪,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因果关系,即前次的犯罪行为与后级领导没有关系,后级领导对单位犯罪没有“直接责任”;另一方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鼓励新领导及时制止单位犯罪,是有益的。
2.主管人员对单位实施的犯罪作出决定,并让直接责任人实施的。
(一)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不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均构成犯罪中止。
(二)主管人员有犯罪意图但直接责任人自动放弃实施《刑法》的,未实施犯罪的单位和主管人员构成犯罪预备,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中止; 已实施犯罪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均构成犯罪未遂,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中止。
(三)主管人员放弃犯罪决定,责令直接责任人停止犯罪行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犯罪既遂发生,但直接责任人仍完成犯罪行为并实施犯罪的,该直接责任人实施的犯罪不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既遂处理; 从要求主管人员及时中止犯罪的刑事政策出发,单位和主管人员应当被视为犯罪既遂。
3.间接义务职员为数人的场适时:
(1)假如此中一人在犯法过程当中,主动废弃犯法,并说服其他人也废弃犯法的,间接义务职员均组成犯法停止,单元与主管职员组成(还没有动手时)犯法准备或许(曾经动手时)犯法得逞。
(2)假如一人仅是本人放弃犯罪,但并未阻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实施犯罪以致犯罪既遂的,则无论是单位、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犯罪既遂。当然,自动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并未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
(3)如果一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同意放弃犯罪,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实施犯罪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中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单位和主管人员构成(尚未着手时)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时)犯罪未遂。
当单元的主管职员为数人时,应参照上述间接义务职员为数人的场合,来具体认定各个主管人员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对于企业单位实施的具有可罚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根据自己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判断案件属于我们单位经济犯罪的何种问题具体未完成形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