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上我们之所以发展出现可以针对遗弃罪构成一个要件的争论,归根结底是由于企业不同研究学者对遗弃罪的犯罪客体方面存在问题理解这些分歧,进而影响导致在解释《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扶养义务时出现了差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主张遗弃罪的犯罪信息主体和犯罪调查对象不限于同一工作家庭内部成员的学者从不同文化角度对其观点方法进行了分析论证。
有的一些学者普遍认为,以往的中国经济刑法相关理论将遗弃罪的保护法益限定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基本权利要求或者通过家庭主要成员国家之间形成互相扶养的权利保障义务劳动关系。
这种方式解释在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列于“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时还有就是合理创新之处,但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该罪纳入“侵犯我国公民对于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政治权利罪”一章之后,仍然还是坚持原来的说法,显然并未得其要领。
因为他们遗弃行为人将使被害人的生命、身体状况处于一种危险环境状态,有时可能还会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是危及人类生命、身体法益的危险因素行为,不单纯是侵犯扶养权利保护义务法律关系。
将遗弃罪的成立限于亲属之间乃是古代宗法主义社会组织以来的传统,立法者一直都是认为亲属之间不履行扶养义务,就对伦理道德规则意识有所提高违反。
近代历史以来,生产力水平发达,事故频发,个人数据处于危难境地、无法自救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因此,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往往人们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之间,遗弃罪的本质也不仅仅是对义务之违反,而且同时也是对生命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罪。这样,本罪的行为作为对象就应当进一步扩大知识解释。
例如,在长期雇用的保姆发生情况严重精神疾病时,行为人拒不将其送到医院临床治疗,导致其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期而死亡的,就可能构成遗弃罪。
有的部分学者明确指出,既然遗弃罪已经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民主监督权利罪”,那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认为其法益是家庭网络成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应认为其法益是生命、身体的安全。因此,对遗弃罪的构成形式要件就必须重新解释,要对扶养义务作出符合法益的解释。
扶养实际上指扶助没有建立独立解决生活服务能力培养的人,使其成为能够满足生活下去。因此,除了政府提供良好生存必需的条件外,在其整个生命、身体健康处于重要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必须充分给予一定救助,不能只是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所以,拒绝扶养应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就会产生各种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素质处于比较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基于此,哪些人具有扶养义务不能仅根据《婚姻法》等来确定,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的来源的理论与实践来确定。因此,遗弃罪的主体和对象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员。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社会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既是社会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社会赋予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