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企业价值分析计算,将计算技术股份经济价值的时间确定为“转让行为时”。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由于发展股份转让登记的规定,对于“转让行为时”到底是指实际需要转让时还是指登记转让时存有争议。
在实践活动中有一个观点明确指出,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能够接受盈利能力状况具有良好的上市物流公司干股,一般均在日后的交易中获取丰厚收益,较之于“转让行为时”而言,以案发时的股份价值理论计算受贿数额更能充分体现我国绝大多数受贿人非法获利的实际生活情况。
然而,刑法适用这个过程中的财物价值工程计算原则上均以行为时我们作为一种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即使是股票等犯罪调查对象,在实践中亦根据网络犯罪行为时的平均成交价值实现计算数额。
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已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一般按照登记时间办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按照实际转让时间办理。
但是,在先实际转让后登记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转让时间需要具体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申请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二条所指的“过户行为”不同于正常合法的股权转让,不应要求具有正常合法转让的所有内容和特征。
实际上,这里的转让主要是指通过贿赂实际取得股权,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受贿人实际取得股份时的股份价值决定受贿人的受贿金额。
当然,由于股票,特别是干股,不像房屋、汽车等物品那样直观,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获取干股转让时间的证据应该特别注意。 具体操作应注意收集产权交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记录、股东名册相关变更的具体登记空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受贿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声明等证据材料。
由于《关于办理受贿案件的意见》第二条没有规定计算股票价值的价格基础,虽然“转让行为”可以明确界定,但是“按股票价值转让的受贿数额”还是不能真正理解,关键是“股票价值计算”比较复杂。
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从合伙企业获得的股份的价值,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接受人本应投入但没有投入的资本额来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独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干股价值”,由于该经营机构出资主体的单一性质,实际上一般是以“干股”作为受贿的掩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票价值”应直接从“股利”中计算出受贿金额。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