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发展及其工作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企业一定的应用教学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资源进行分析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当确保计算机及其相关和支撑设备、设施(包括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信息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功能,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添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删除、修改、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破坏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会计信息服务系统主要功能和计算机控制信息安全系统中存储、处理问题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研究程序。
计算机信息社会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发展及其工作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企业一定的应用教学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资源进行分析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这里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只能是正在计算机信息平台系统中存储、处理方法或者传输中的,否则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后果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主要包括《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际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进出口渠道管理办法》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互联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专用网络与公用网络互联暂行规定》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可以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判断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依据计算机存储信息的性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