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标应用互联网销售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我们认为,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自身不是淫秽物品,其只是一种指向淫秽物品的介质,依据相关法律、法律说明的精神,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详细描写性行为或许露骨传扬色情,并拥有诲淫性,是判别淫秽物品的法定规范。该规范不以淫秽物品的载体方式如何而有所区别,无论载体形式是实物化的,还是电子化的,只要符合该法定标准,就属于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颁布的《对于办理应用互联网、挪移通信终端、声讯台制造、复制、出书、销售、传布淫秽电子信息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如下简称《说明》)未间接接纳淫秽物品的提法,而是为了更吻合应用互联网:挪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实行的淫秽物品犯法的特性,采用了淫秽电子信息的提法。
此中第九条第一款划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其余淫秽物品’,包括详细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在“其他淫秽物品”的列举性规定中,包含了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那么,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是否应按淫秽物品处理?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没有本质的不同。
同时《说明》第四条对供应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做了特地划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本人所有、治理或许应用的网站或许网页上供应间接链接的,其数目规范依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品种计较”。
该条划定的网站或网页与电子邮件、立即通信软件等方式有所区别,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对提供直接链接的载体可作适当扩大解释,只要是借助互联网来提供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直接链接的,就可以适用本《解释》。
“明知是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的客观要件,从而避免袭击的扩大化。从中能够看出,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已被该法律说明纳入制造、复制、出书、销售、传布淫秽电子信息的犯法对象范围内,因此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已被该法律说明纳入制造、复制、出书、销售、传布淫秽电子信息的犯法对象范围内,因此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