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演进来看。立法者规定遗弃罪的初衷,确实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命权。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是,即使有些行为并不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调整范围,但如果这种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可能含义范围内,只要解释为符合刑法规定且不妨碍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就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毕竟我们需要坚持的底线是罪刑法定原则,而不是罪刑法定的立法本意原则。
因此,要确定遗弃罪的具体调整范围,还得根据刑法的成文规定来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通过对这一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知道遗弃罪是一种典型的纯粹不作为犯罪。
据此,将遗弃罪的犯罪客体界定为广义的人身权或生命和身体的安全,进而认为扶养义务包括各种救助义务,是不正确的。
因为这种观点将所有基于职务或业务的要求而产生的自律和先锋行为的救助义务都纳入了维持义务的范畴。但这些实际上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不宜将其归为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遗弃罪。
而且按照这种观点,所有负有帮助义务的人都有能力帮助,而所有不帮助的不作为犯罪都只是遗弃罪,这是极其荒谬的。
实际上,救助关系是不作为犯罪的基础,遗弃罪中的抚养关系也是救助关系的一种,但不能说救助关系也是抚养关系,因为抚养关系保障的是被害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并且有特定的对象,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援助关系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只要人处于危难之中,急需救助,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就应当给予救助,否则就会成立相应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纯粹不作为犯罪的责任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关于遗弃罪中赡养义务的来源,只能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中找到。 这实际上是传统理论一直坚持的观点。
然而,《婚姻法》只规定了家庭关系正常的人之间的维持义务,他们是社会的绝大多数。如前所述,社会上也有一些特殊群体缺乏家庭关系的支持,这些人实际上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明确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老年人不能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受扶养人、没有扶养人的,或者扶养人确实不能或者不能扶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不能劳动、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养家糊口、没有养家糊口、没有养家糊口的老年人,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或者能够养活的老年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吃、穿、健康、药、葬\"五保\",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为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将遗弃罪的犯罪客体界定为广义的人身权或生命和身体的安全,进而认为扶养义务包括各种救助义务,是不正确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