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物品仅限于老人、年轻人、病人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罪的客体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员中享有的平等权利。这些物品仅限于老人、年轻人、病人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在有能力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侵犯了老年人、年轻人、病人或无法在家庭中独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权利。遗弃往往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舆论的轻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因此,惩治遗弃罪有利于创造“少养多养”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新时代中国企业刑事责任立法技术发展的历程分析来看,遗弃罪的犯罪行为客体方面存在这样一个不断演变研究过程,也曾经我们有过将遗弃罪规定在婚姻以及家庭经济犯罪活动之外的考虑。
例如,在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刑法大纲草案》中,第134条对遗弃罪作了具体如下相关规定:“对于有养育或特别需要照顾自己义务教育而无自救运动能力之人,有履行社会义务之可能而遗弃之者,处3年以下监禁。
犯前项之罪致人于死者,处4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在《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遗弃罪被规定在第十章“侵害生命安全健康与自由主义人格罪”中,而不是规定在第十二章“妨害婚姻问题家庭罪”中,遗弃罪的义务主要包括一些特别照顾义务,因而他们并不限于家庭内部成员公司之间的遗弃。
但是,在1979年《刑法》中,遗弃罪被规定在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说明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婚姻就是家庭生活关系。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设置,将其中的6个罪名全部工作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民主政治权利罪”一章中。可以说,这一制度立法上的调整教学正是因此导致目前学界争论过程中出现的原动力。
我们认为,坚持1979年《刑法》的一般观点,把包括遗弃罪在内的六项犯罪的客体是婚姻家庭关系,是不恰当的。 毕竟,立法者已经取消了“危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在解释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放弃人身权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认为弃置罪的客体是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以及人身安全的观点是合理的? 答案也是否定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惩治遗弃罪有利于创造“少养多养”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