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在监狱、看守所、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执行监督任务。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法治委员会1986年7月10日关於司法人员劳动教养适用刑法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劳动教养警察负责劳动教养的管理、教育和改革,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司法人员劳动教养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劳动教养监督管理规定、滥用劳动教养的警察也就是说,负责劳动教养的警察也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主体。其他没有监督义务的司法人员一般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受监管管理机关通过正式聘用或受委托企业履行社会监管技术职务的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中国虽然对于这些研究人员为监管金融机构所聘用或委任,但是由于其主要目标任务是对被监管人进行有效监管,他们自己也是一个享有监管部门职权的。从这点说,他们与普通的监管服务人员之间没有出现任何的区别,因此,他们是可以发展成为本罪的主体的。
这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政府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力能否真正成为学生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行为主体的批复》中得到进一步确立。
实践中学习还有担任警戒的武警战士和群众联防组织的联防队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生,但是同时因为其不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专业人员,他们的任务主要是公司担任警戒和护卫,没有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的职责和职权,因此,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这种教学情况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只能按照《刑法》分则的其他一些相关的条款定罪量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蓄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会对被拘留者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仍然实施殴打、体罚和虐待行为。
应当指出,这种罪行只要求认识到行为及其后果,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论行为人是出于恶意还是出于滥用职权而实施这种行为,都不会影响这种罪行的确立,但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正是因为监管机构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这种犯罪才被赋予了职务犯罪的内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