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卑劣动机,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拆毁、隐匿、销毁邮电,往往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擅自打开、隐藏、销毁邮件、电报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正常的邮政秩序。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其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公民的邮件和电报迅速、准确地到达收件人手中是邮政工作者的职责。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卑劣动机,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拆毁、隐匿、销毁邮电,往往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一些受害者因通信中断、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延误工厂企业生产; 一些汇款被盗或虚假领取,侵犯了合法财产; 一些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受到沉重压力; 还有一些因信件、电报被毁、被隐藏,亲友失去联系,导致相互猜疑、家庭冲突、分手或恋人、朋友分手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开放、隐藏和丢弃邮电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严重侵犯。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企业,邮政通信的经营拥有属性是整个网络的联合经营。例如,一封发出省外的信件,通常通过出口局、运输局、进口局,由分拣员、调度员、护送员、经销商、信使等持续合作,从发信人到收信人。
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拆信、藏信、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自由,而且直接损害邮政通信网络,影响整个邮政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当赔偿公民因私人拆毁、隐匿或者毁坏邮电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卸、隐藏或丢弃邮电,也是违反国家邮政通信秩序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91条将该罪规定为玩忽职守罪,不难看出新旧刑法在立法上的区别。 其合法利益必须是“邮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邮政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邮政机关的职能”,但1997年刑法第253条第1款将本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其合法利益明显变为“公民通讯自由权利”。 不再是邮政部门的职能。
本罪的客体是邮件和电报。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由邮政企业投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书、报纸等印刷品。邮件分为普通邮件和给定邮件。普通邮件是指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条,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称邮件,是指邮政企业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回执,投递时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所谓信件,是指信件和明信片,是用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工具。电报是指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符号、文字等。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和国家正常的邮政秩序。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邮件、电报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中国邮政管理工作进行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环境方面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者法律许可,必须打开、隐藏或者销毁邮件、电报,构成本罪。所谓私开,是指非法打开他人的邮件、电报,使印章失效的行为,法律行为除外。密封是指使信件、电报或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面不被人知道,如将信件放入信封,粘贴信封,用纸包好印刷品,用线缝信封等。
擅自开封并不是销毁印章的必要,行为人擅自开封后阅读、理解信件内容,或者擅自开封后恢复封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隐匿,是指在不将邮件、电报送达收件人的情况下,截获或收收邮件、电报的行为。 所谓破坏,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消灭、丢弃,使他人无法检查的行为。 其他是指不具体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团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正是因为监管机构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这种犯罪才被赋予了职务犯罪的内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