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学习委员会是发展我国对于农村的基层企业组织。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村民经济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需要政府可以开展教学工作,如救灾、抢险、防汛、移民、扶贫、社会捐助公益文化事业等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研究计划以及生育、户籍、征兵的工作等。
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生活委员会是一个村民实现自我控制管理、自我意识教育、自我提高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组织,其并不能作为独立自主行使公共行政资源管理人员职权,性质上不属于家机关。因此,伪造村民委员会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能以伪造相关国家机关书写、凭证、印章罪,应予惩处。
(一)“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公文”的认定
国家政府机关公文,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系统工作、处理技术问题研究或者企业联系相关事项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作为一个国家人民意志体现的书面文件,国家安全机关的公文具有社会规范的体式,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
除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的公文外,还有许多以国家机关负责人名义发布的公文。 本表格不仅适用于命令、通知、信函、电报等一般书面文件,也适用于发布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场合。 这种文件虽然是以个人名义签发的,但本质上仍然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产物,应当承认是国家机关的公文。
对于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发展存在的“领导批示”,有观点可以认为,它们之间虽然不具有一个国家政府机关公文的形式,但客观方面而言其权威性等同于公文,甚至在中国实际工作生活中其效力问题往往超出一般公文。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也属于自己伪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反的观点则认为,“领导批示”代表的只是作为领导以及个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不宜以伪造国家安全机关公文罪论处。
我们研究认为,无论“领导批示”的实际影响作用分析如何,但将其视为国家审计机关公文在目前我国没有出现任何法律理论依据乃至政策提供依据,其无论如何也不能完全代表不同国家机关的意志。因此,后一种基本观点更为妥当。
(二)《国家机关证件》的识别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权使其证明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证件和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许可证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政府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和信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