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关键在于单位的组织性,也即单位中的人按照单位的宗旨和目标,在单位内部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组织机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按照单位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性质,可以将单位的组织机构分为产生团体意志的意思机构(决策机构)和为实现团体意志而进行活动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并由这些组织机构构成单位整体。
换言之,单位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的宗旨和目标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一定的组织机构互相配合,从而形成单位这种有机整体。
在司法实践中,虽有单位之名,但没有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其内部成员又极不稳定的“单位”,因其不符合单位组织性的特征,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元的“独立性”特性,是指单位在必定范围内,可以或许以本人的名义自力举行社会举止,并自力享有权力、负担责任。单元的独立性表现为单元拥有自力决议才能和自立活动能力。单位的独立性特征决定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而单位独立的意思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是单位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换言之,单位独立的意思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是决定单位成为独立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唯一主体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单元的独立性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单元拥有独立于其外部成员的意义才能和行为才能。单元的独立性在与其外部成员的关系上表现为绝对独立性,即单元的意义才能与其外部成员的意义才能其实不相互包括和牵涉。
如前文所述,单元具有独立于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单位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由于单位具有不依附于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才使得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现实意义,使得单位犯罪不致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单元犯法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构造,这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仅仅划定法人犯法而达不到标准社会各个部分和实体依法行事的目标的实践情形的立法思量。
然而,根据团体性或许独立性的强弱,社会构造能够分为三种,即法人、非法人整体和一般性构造。法人有健全的构造机构,有完整的构造章程或规章,这些机构不是疏松的简略组合,而是相互合营,构成无机实体,逾越其构造成员而自力存在的,是以,法人的独立性最强,整体意志独立于成员意志而存在。
一般性构造则恰好相同,它与法人各处于两个极度。一般性构造没有本人的构造机构和章程,没有发生本人的意志和施行本人的意志的机构,没有整体的构造方式,处于疏松的状况,其独立性最弱。
非法人整体介于上述两者之间,非法人整体有本人的代表人或许负责人,但其构造机构非常健全,它可以或许构成本人的整体意志,但这类整体意志每每不克不及自力存在,其或依附于其开办单元(如分公司与总公司),或依附于其内部成员(如个人合伙)。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