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进行管理会计制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为一些非法生产制造、销售人员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方式不仅侵犯了中国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我们国家的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工作条例》和《商标印制成本管理没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商标资源管理控制制度的实施。
对于本罪的犯罪研究对象,《刑法》第215条明确相关规定了是注册商标进行标识,所以我们对于学生这一点刑法理论界认识社会基本情况一致,即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在商品信息本身发展或者在商品包装上可以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实体,如商标纸、商标识带、商标标牌等。
而商标是生产管理经营者在其产品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就是商品经济或者提供服务数据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方式构成的,具有非常显著变化特征的标志。
在本罪的犯罪客体上也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驰名商标标识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客体?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法定机构认可,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众意识,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使用年限长,认可度高,无形资产大,价值巨大。 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本身没有注册,应当给予同样的保护。 依照本罪处罚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标志的,没有问题。 相当一部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标识为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也应按本罪处罚。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的行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行为。
具体来说,本罪的实践包括三种情形:
(一)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
(三)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他人注册商标的。
上述三种行为中,伪造、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统称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但两者有区别。否则,立法者没有必要在起诉书中列举两种不同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制造与他人相同的、虚假的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的主体是无权制造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无权制造必须以制造商有权印制商标标识并受商标所有人委托为前提。只有有权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在商标所有人委托其印制商标标识后,超出规定的限额印制商标标识的,才能称为擅自制造。其他非法制造行为都是伪造的。这种方法不仅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而且思路清晰,易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运用。
本罪的第三种社会行为管理方式是销售人员非法生产制造的注册企业商标进行标识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产品批发、零售发展以及中国市场销售与内部控制销售。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通说一般可以认为,销售网络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获取信息非法营利为目的,故意提高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因为我们所谓销售,是指将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商品经济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的本质不同特征。
本罪的客观发展方面还要求行为人进行非法生产制造、销售人员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主要情节更加严重。对于我们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立法中没有问题具体法律规定。为此,2004年《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详细设计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本身没有注册,应当给予同样的保护。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