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绑架的含义来看,其方式一般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直接打击和强制的身体强制,如捆绑、推搡、殴打、伤害、强行带走等。使受害者无法或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在不服从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行为。
胁迫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在场的被害人亲属。胁迫可以通过言语或行为进行,如用刀在受害者面前打手势,但胁迫必须当面对受害者进行。其他方法,除暴力、胁迫外,是指以欺骗、药物麻醉、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知道没有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个人强制行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也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的具体行为有两种: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第二,以不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不包括为还债绑架他人作人质)。无论哪种情况,都构成本罪。
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其本质特征都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导致被害人在没有反抗、胆大妄为、无能力或者无知的情况下抢劫被害人。因此,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程度应该是这样的,即受害者不能、胆大妄为、无能力或无知地反抗。
绑架以及行为方式是否我们应当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地”为要件呢?有人可以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在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只是企业将被拘禁人限制于原地;在绑架罪中行为人(绑架者)往往不能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意志,使用网络暴力、胁迫等方法就是将被害人劫离其住所或居住地,置于行为人的控制环境之下。但是,这种思想观点内容过于简单机械,对法律制度规定作了片面的理解。在司法社会实践中,被绑架者通常会被劫离原地或原住所。
但是,也存在一些被害人之间没有选择离开他们自己和近亲属精神生活的场所,但是中国仍然还是处于绑架者实际成本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情形。因此,对绑架罪而言,其构成并不以被害人的位置关系转移为必要,这是一种绑架罪的本质工作要求。
但是,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往往会向其近亲属或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如绑架行为人绑架他人或偷婴儿,向受害人近亲属或与受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勒索财物,绑架后, 绑架人质的犯罪者向人质的亲属或与人质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员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在这方面,“其他”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特别是国家,例如政治目的行为者。 这里的“他者”是指国家绑架国家重要人物,向政府非法请求释放罪犯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受害人实际上受到控制,然后由于犯罪人实际上受到控制而逃脱或被亲属成功救出,因此,在这个时候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完成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