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保护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 这是包庇、保护罪的直接客体,也是包庇、保护罪与其他妨害司法罪在直接犯罪客体上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方面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财物,帮助犯罪分子逃跑或者作伪证进行掩盖的行为。
认定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需要我们注意通过以下几点:
窝藏之含义。对于窝藏的罪状进行特征,1979年《刑法》未予叙明。有人可以认为,1979年《刑法》中的“窝藏”是指为犯罪知识分子公司提供一个隐藏处所。应当说,对“窝藏”一词作如此我们阐释,是符合“窝藏”这一语词的本来就是语义的。但司法社会实践中,窝藏行为的形式发展绝不限于此。
为此,有学者研究认为,对窝藏罪中的“窝藏”一词应作广义概念理解,应当既包括企业直接为犯罪活动分子通过提供信息隐藏处所的行为,也包括技术以其他方法,如为犯罪相关分子指示逃匿方向、路线,或为犯罪以及分子设计提供重要物质、金钱等,帮助其隐蔽从而选择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行为。帮助学生犯罪不同的人逃匿的方法管理行为,不限于为犯罪工作的人能够提供数据隐藏处所或者其他财物。
下面重点介绍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中的“提供隐匿场所和财物”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中“藏匿场所、财产”的规定? 我们认为,提供藏身之处是指为寻找罪犯提供藏身之处的行为。犯罪者把罪犯藏在哪里,藏匿的地方是否由犯罪者拥有和管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有的人认为,“提供藏身之处,通常是为了表现待在家里,包括为罪犯包住客房、出租房屋、介绍亲朋好友藏身”。 另一些人认为,提供藏身之处,是指“自己住宿、管理住房,为犯罪者提供”。
显然,这一切都有问题。 窝藏的本质在于,通过隐匿行为不能或难以找到罪犯,从而使其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谁能说,把罪人藏在山上不是藏身之地? 有人认为,“提供藏身之处,不仅意味着为罪犯提供特定的住所,还意味着指示罪犯逃跑的方向、路线和藏身之处”。
我们认为,为罪犯提供特定住所,当然是“提供藏身之处”,为罪犯直接到藏身之处提供藏身之处也应被视为“提供藏身之处”。 但是,仅仅指明罪犯逃跑的方向和路线,不应视为“提供藏身之处”,而应视为“帮助罪犯逃跑的其他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窝藏、包庇罪在客观方面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财物,帮助犯罪分子逃跑或者作伪证进行掩盖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