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物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村委会的登记、借地的相关收据。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如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等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是证人向调查人就自己所了解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如村委会当时登记的人员。
(4)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
(5)视听材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器材反映出的图像或者声音,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些事实的证据。
(6)勘测笔录。指办案人员为查明事实,对违法现场实施测量、绘图、拍照及文字记录结果。
(7)鉴定结果。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由有关部门有专业知识人进行鉴定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