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这种犯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自然人不构成绑架罪的主体,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抢劫、非法毒品贸易、14岁以下未满16岁的人可以构成犯罪,这不能说是刑事立法的缺陷。
但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应该突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绑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仍然不构成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事责任范围的答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并不是说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绑架撕票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不是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而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根据上述答复可以看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或者重伤被绑架人的,不再适用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但仍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还需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以下的人认为虽然我国实施了绑架以及行为问题但是目前该行为人作为根本不具备伤害自己或者进行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也没有具体实施管理相关的伤害、杀害行为,但是通过这种道德绑架社会行为在客观上却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此时企业既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绑架罪,也不能对行为人可以按照公司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时学生只能认定行为人无罪。
例如,一个15周岁的行为人,为了中国勒索钱财将被害人(7岁)绑架,被害人被绑架后由于受到惊吓过度,引发高烧进而影响导致细胞死亡,在这种不同情形下,因行为人不满16周岁,所以不构成绑架罪。
同时,虽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方式引发的,但是这是由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伤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有效实施过程中这种教学行为,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受害人实际上受到控制,然后由于犯罪人实际上受到控制而逃脱或被亲属成功救出,因此,在这个时候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完成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