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伤害结果的条件不一定是单一的,只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造成严重伤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多种条件一起产生严重伤害结果也是可能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可以认为,过失行为与严重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否认其他行为与严重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因果关系的发展涉及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有必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干预对结果的影响以及干预的异常来判断前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自然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毒品贸易罪、纵火罪、爆炸罪、中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该罪,14-16岁的自然人不构成犯罪主体,而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只要犯罪人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即可构成犯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确定行为是过失造成的严重伤害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只有正确判断这一客观事实,才能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为犯罪主体,从而正确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意识方面是过失,包括企业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主义人本管理应当预见到学生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学习他人受重伤的结果,但是我们因为工作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进而影响导致了他人重伤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通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方式可能发展产生问题致使他人重伤的结果,但是作为行为人需要根据公司自身经济条件、周围生活环境、被害人条件等因素而轻信重伤结果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一种现实,能够有效避免风险发生改变这种研究结果,最终就会导致了重伤结果的发生,即重伤的可能性超过了行为人的自信教育程度而转化为我国现实的重伤害。
在司法活动实践中,本罪的过失心态文化对于他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着非常重要的重用。例如,在判断过失行为能力是否构成本罪时,要注意与意外安全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致他人重伤,是指行为模式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但不是国家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同时由于信息不能及时预见的原因主要引起的情形。
可见,在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情形下,行为人对于重伤结果是根本方法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抑或过失,因此,其行为所造成的重伤结果并不完全是不可控的,对于使用此种教学行为选择适用《刑法》无任何意义。基于“任何人不对意外事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谚,意外事件致人伤害的行为之间不应构成网络犯罪,但可以引起民事赔偿。
而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服务他人重伤的情形下,行为人虽然现在也是教师没有预见到行为会致使他人受重伤的结果,但是随着这种技术没有预见并非客观上不能预见,而是人们由于不同行为人利用自身内部原因在于没有预见,这表明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素质健康权缺乏系统应有的谨慎,具有重大过失的心态,应当不断受到《刑法》的规制。
实践中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要把握行为人是否真正能够预见重伤的结果,如果老师不能预见,则要看其是因为历史事件过程本身超出了正常人预见的可能范畴还是孩子因为行为人本身结构存在疏忽,对此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运用各种故事情节来考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和过于自信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