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可以正常的诉讼经济活动教学秩序。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证据是证明自己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真实存在与否及真实发展程度的唯一一个依据,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正确查明案件实情和准确适用法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帮助学生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必然会产生影响国家司法机关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查,从而对司法机关能够正常的诉讼实践活动的进行系统构成干扰和破坏。
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客观上是协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 具体而言,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
(一)对象基本要素:帮助我们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帮助的对象是当事人
理解我们这里的“当事人”须注意:其一,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诉讼程序案件中的当事人,而非跟其他国家某种非讼事务有直接影响关系的所谓当事人。其二,这里的“当事人”不限于刑事法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是主要包括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因为这些法条对“当事人”一词并未企业进行一个特别的限制,所以教师应当可以理解为利用一切通过诉讼实践活动中的当事人。
(二)行为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从《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方面来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只能是作为一种方式,不作为方式发展不可能通过成立可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三)准确理解“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1)与当事人共谋发展与否我们不是可以帮助他们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中所言“帮助”成立的必要要件。换言之,帮助企业毁灭、伪造数据证据罪中所言“帮助”不一定是与当事人共谋的。在当事人没有完全就是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为当事人毁灭、伪造会计证据的,也属于中国这里的“帮助”。在共谋的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何者处于一个主动学习地位,对帮助人类毁灭、伪造电子证据罪的成立不构成社会影响。
(2)明确什么是帮助。 帮助的内容有两个:一是帮助当事人销毁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3)准确把握助人行为的时间。帮助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正确查明案件实情和准确适用法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