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践中的详细情形,属于与国度事情职员瓜葛亲近的职员首要包括:国度事情职员的近亲属、情妇(夫)、秘书、司机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需求注重的是,2007年《看法》第11条将“特定关系人”规定为与国度事情职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余配合好处瓜葛的人。相关草拟职员在解读该条寄义时又进一步指出,“认定是不是属于‘特定关系人’,关头在于该第三人是不是与国度事情职员有配合好处瓜葛。关于配合好处瓜葛的懂得,应注重掌控两点:一是配合好处瓜葛主如果指经济好处瓜葛,纯真的同砚、共事、伴侣瓜葛不属于配合好处瓜葛;二是配合好处瓜葛不限于配合财富瓜葛”。
《刑法修正案(七)》则将本罪的特定关系人表述为“近亲属或许其余与该国度事情职员瓜葛亲近的人”,两者之间差别安在?对此,咱们觉得,2007年《看法》所明确的特定关系人边界,并不能作为本罪中特定职员的间接代换,或者说,本罪中的特定职员在内涵上应大于2007年《看法》中“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其理由是:第一,法律解释权来源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增强法令说明事情的决策》,此中划定法律说明是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审讯事情、审查工作中详细使用法令、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立法自身拥有的寄义的进一步说明,“于是不克不及离开立法者制订的法令文本的束缚,不克不及成为自力的拥有创造性的规范性文件”。
因为2007年《看法》所针对和要解决的主如果如何认定非国度事情职员与国度事情职员配合行贿的问题,因而其界定的“特定关系人”领域幸免遭到《刑法》总则对于配合犯法和分则对于行贿犯法组成的限定,不克不及逾越总则对于配合犯法和分则对于受贿犯罪所确定的界限,把不构成共同犯罪或不属于受贿犯罪的行为囊括进来。
而修正(订)《刑法》是立法行为,是创制新的刑法规范的活动,既可以改变或删除原来的刑法规范,又可以增设新的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的效力等同,既高于司法解释,也高于立法解释,它所作出的规定中的“关系密切的人”不应受原来刑法规范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因此,刑法修正案中的“关系密切的人”外延大于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关系人”具有一定的权力基础和法律根据。
从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的本意看,在司法解释中,该条解释的目的在于将特定关系人人罪,由于这涉及公民罪与非罪等基本权利,而司法机关无权设立新的罪刑规范,因此,在无立法明确支持的条件下,只能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将有争议或界限模糊的边缘行为排除在外,否则有越权解释之嫌。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