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希望发生这种有害的结果。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同时,行为人还具有勒索财产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没有这种目的的,不构成绑架罪。如果犯罪人有这样的目的,并且客观地实施了绑架行为,即使他没有客观地勒索财产或者对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与被绑架者有关的特定人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他仍然犯有绑架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这种主观目的,即使他拘留或者劫持他人,也不构成绑架罪,可以构成非法拘留罪或者其他罪行。例如,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后,为了转移公安局的注意力,掩盖犯罪事实,书写、寄发勒索金钱的信件不构成绑架罪。
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意思,即使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者虽然通告他人但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视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非法拘禁等罪)。
但是,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他人后,让被害人告知近亲属自己被绑架的,成立绑架罪。“安危”不仅包括生命的安危,也包括身体、自由的安危。对被绑架人的危险不限于非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包括利用合法行为对被绑架人造成的“危险”。例如,甲绑架了脱逃的死刑犯人乙后,向乙的亲属声称“如不交付巨额赎金,就将乙移送司法机关”。甲的行为依然成立绑架罪。
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本罪。第3项内容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客观化。
如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一般也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但是,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此外,对以下两种行为也应以绑架罪论处:其一,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其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这种主观目的,即使他拘留或者劫持他人,也不构成绑架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