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权利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造诣拥有相对于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自己脱离公务员构造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拥有弗成低估的影响感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近年来,官员在位时为企业在地皮、项目审批、谐和融资方面投机不要立即好处,等从向导岗亭上退下后坐享企业‘反哺’的征象仍屡有产生。
这类权利期权化的征象,拥有必定隐蔽性和欺骗性,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腐败行为。为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当然,上述规定不是说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不可以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活动。
第一,如果公务员离职后,并非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内从业,则无论其从事的是否为营利性活动,均没有限制。
第二,公务员离职后,经过两到三年的‘冷却期’后,法律对其从业的领域与方式即不再有所限制。
第三,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在非营利性组织中任职从事公益活动,尽管其中有经营性活动,即使从事的活动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也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法律中规定的‘营利性组织’或‘营利性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活动。在非营利性组织或公益活动中,也可能有经营性行为,但其收益最后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因此便不属于营利性的。”
因此,我们认为在确定离职的内涵和外延时,应当以是否在法律上离开了含有一定职权和地位内容的职务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限于《公务员法》中所指的辞职和退休两种方式。前述暂时离开职务的,如挂职、离职学习、停职反省等,由于在正常情况下仍然会回到原来职务,因此在此期间,利用原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仍以受贿罪论处。
辞职、退休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况,由于根本不可能再回到原来职务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回到原来职务,并且从实践情况看回到原来职务的发生几率很小,因此这些人员应当属于本罪中的离职人员。
比较特殊的情况是退居二线和转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从农业局局长调任教育局局长,或从甲地调任乙地,这两种情况中相关人员在法律上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属于离职范围,但由于离开现职,因此又失去了包含有一定权力和地位的职权。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