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人员不符合我国食品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食品含有一个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文化以及一些其他社会危害人体心理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牲畜、家禽、动物、水生动物及其肉、肉制品,死亡原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三)属于我们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教育需要进行明令禁止企业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过程中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过量或者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食用农产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超出限度或者范围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案件登记起诉标准(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故意混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提起诉讼。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掺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食用农产品,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功能食品企业或者通过其他一些食品中非法添加一个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按本条规定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或者使用的物质;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以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和《保健食品中可以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录》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社会危害人体进行健康的物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案件起诉标准在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中进一步规定的,根据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掌握相关起诉标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