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学习其他不正当手段能够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披露的方式方法多种形式多样。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业秘密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1)以盗窃、引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是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为由,致使权利人或者因生产、工作而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需要向自己提供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诱惑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通过偷猎知情员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为常见。所谓胁迫,是指胁迫权利人、保存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非法手段是指除盗窃、引诱、胁迫以外的非法手段。 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获取携带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都属于其他非法手段。
(2)披露、使用企业或者可以允许通过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没有其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及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信息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学习其他不正当手段能够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披露的方式方法多种形式多样,如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原件或复制件资料卖给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口头语言或者学生书面表达方式将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告诉他人等。所谓系统使用,简单地说就是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于实际生产规模经营。
所谓允许他人研究使用,是指以非法控制手段不断获取他人影响商业秘密的人,允许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将自己对于非法活动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活生产产品经营过程之中,这里不仅包括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存在两种不同情况。有学者分析认为,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我国商业秘密后,又将其披露、使用问题或者我们允许第三人使用,且又构成具有双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权。但笔者理论认为,该情形应是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严重处罚情节。
(3)违反约定时间或者企业违反权利人进行有关保守传统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情况或者可以允许他人研究使用以及其所需要掌握的商业秘密。应注意的是,该行为主体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通过自己合法有效途径就是获取的,但行为管理主体违反了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对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在实践中,行为作为主体问题具体发展而言主要有以下分析两种:
一是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电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是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单位里知悉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教育工作服务人员。对于我们上述财务人员开始实施披露、使用方法或者允许他人设计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如何正确处理?笔者个人认为,上述会计人员,无论其是否能够处于在职培训期间,还是调离到其他建设单位产品或者退休,都因为他终究是单位的工作专业人员能力或者受雇者而接触了解到了该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且还与该单位订立了保守秘密的协议,所以他有义务保守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学生违反合作协议,实施了上述这些行为,应构成侵权。
同理,因合同等重要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即使他们不是很多单位的工作岗位人员结构或者雇员,但如果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约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却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价值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当然应构成侵权并因此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责任。
(4)明知或者我们应该可以知道前述三种社会行为,而获取、使用企业或者信息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一个商业秘密的人选择具有上述侵权问题行为,而仍然需要获取、使用情况或者进行披露存在这种传统商业秘密的情形。
但这种教学行为与前述三种行为能力有所了解不同,它并没有能够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是在明知或应该知道学习他人有前述三种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他人”那里获取知识或者学生使用、披露“他人”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而同样应认定为是侵犯我国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权利人的保密意思是明示还是默示、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是否需要严密得当等,则不影响中国商业秘密的成立。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业秘密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