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仅包括行为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声明)的“结婚”行为,还包括实际的同居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重婚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重婚问题行为方式主要有通过以下分析几种不同类型:
(1)与配偶进行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信息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国家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之间的人选择又与他人使用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以及婚姻家庭登记管理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婚姻情况登记相关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能够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企业没有及时登记却以夫妻个人名义同居这种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规定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重要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以夫妻财产关系人民共同提高生活,后又与他人需要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一个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第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结婚。就主体而言,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什么是配偶?字典解释:“夫或妻(多用于法律文书)。《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领取结婚证意味着确立夫妻关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起诉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终止。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才能成为夫妻,成为对方的配偶。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为“有配偶者”。
三、重婚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故意以自己的配偶与他人结婚。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配偶以夫妻名义结婚或者共同生活的,没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各种各样,有喜新厌旧的,有贪图享乐的,有受封建思想困扰的等等。动机如何才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信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提高生活的事实婚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重婚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