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司法解释将非法买卖外汇、诈骗外汇单位和中介诈骗外汇三种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29日《关於惩治骗购外汇罪、逃购外汇罪、非法买卖外汇罪的决定》将单位骗购外汇行为和骗购外汇行为分别规定为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
非法经营出版物。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非法出版物:
一是《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除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这是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反动政治内容的非法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
二是《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主要是指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共同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企业经营电信公司业务的。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中国电信行业市场经济管理工作秩序案件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非法生产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
一是违反我们国家政策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信息或者一些其他研究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能力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数据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风险管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人员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方面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瘦肉精”的生产和销售。这是司法解释在具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在刑法中不能明确界定的有关收费规范和评价的专门规定。
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生产、销售的报告。 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法律具体适用的某些问题的解释,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明确规定了这类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形式:
一是未取得药品生产、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或其他禁止用于饲料、动物饮用水的药品,情节严重的,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
二是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或其他禁止用于饲料、动物饮用水的药品。 情节严重的,明知添加了此类药物的饲料出售。
特定历史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针对2003年春季国家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一些企业不法商人垄断教育资源、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发展秩序的行为,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明确自己对于通过上述情节更加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系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提供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违反我们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学习有关金融市场规模经营、价格信息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竞争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方面严重情节的”行为,纳入非法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情况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非法经营工作行为”。
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其他限制销售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商品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