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即使持有采伐许可证,也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采伐方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保护林业企业资源的管理会计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我们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环境问题具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政策制定了成套的法规。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信息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客体与非法伐木罪的客体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燃料林、特种林等。 在《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房屋前后种植零星树木的个人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条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即使持有采伐许可证,也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采伐方法,擅自砍伐本单位拥有或者管理的林木和本人在山上保留的林木或者其他树木的行为。
大量滥伐林木是滥伐林木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归档和检举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砍伐10至20立方米及以上的;
(二)砍伐500至1000棵幼树及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条规定的“毁林或者其他森林”目的: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签发木材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木材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法的,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
(二)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砍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
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地方砍伐本单位或者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除农村居民在房屋前后砍伐私人地块和个人所有树木外,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未颁发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权争议方在确认林木所有权之前,擅自砍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毁林或者其他林木”。采伐面积的调查和设计应在允许误差以上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森林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案件数量较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毁林罪: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采伐许可证,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法的。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
(二)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砍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 林木所有权争议一方在确认林木所有权之前,擅自砍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以毁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采伐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除农村居民在其房屋前后砍伐其私有土地和房屋的零星林木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和发给采伐许可证的”,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大量”的树木,从10到20立方米或500到1000棵树苗开始,“大量”的树木,从50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树苗开始。
一年内连续砍伐少量树木而不受处罚,乱砍滥伐树木数量累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树木的数量是由立木的体积计算出来的,而立木的体积是由树种的产量除以原木的体积计算出来的。幼树是指直径小于5厘米的树。乱砍滥伐树木的数量应计算在伐区勘察设计允许误差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我们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只要可以达到刑事法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发展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的,即在明知不应砍伐树木的情况下,砍伐树木的行为会产生有害结果,故意实施毁林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我们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只要可以达到刑事法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发展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