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的目的在于设立新的罪刑规范,把原来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予以人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而不受原来立法条文及其含义的限制,在确定“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时应以立法条文含义结合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判断,只要为文本通常的含义所包容,就可在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限定下,尽可能地将同类行为予以包容。
制定2007年《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所要体现的主要是依法从宽的一面。
因此在制定2007年《意见》时,对虽具有一定危害性且符合刑法受贿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整体上考虑可以作为贯彻从宽政策因而不予处罚的行为,在解释时就不予包含。
并且由于符合2007年《意见》条文规范含义的人员可能构成的是受贿罪,最高刑罚可能判处死刑,因而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解释方法。而刑法修正案体现的是从严治理腐败的指导思想,体现的主要是从严的一面,并且,本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因此在外延范围上可以大于2007年《意见》确定的内容。
基于此,咱们觉得,以下人员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这一范例是法条明确划定的犯法主体。但在详细控制其外延、内涵界限时,仍不无争议。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划定,近亲属指怙恃、配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公例)多少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2条的划定,近亲属,是指配头、怙恃、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如下简称《公务员法》)中的近亲属,是指与国度事情职员有伉俪瓜葛、嫡系血亲瓜葛、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瓜葛以及近姻亲瓜葛的人。
详细而言,近亲属的局限为配头,怙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及其配头,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头,兄弟姐妹及其配头,伯叔、姑母及其配头,从兄弟姊妹及其配头,母舅、姨母及其配头,表兄弟姊妹及其配头,甥侄(女)及其配头。
《刑事诉讼法》又划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究竟以甚么规范来肯定近亲属的局限是适宜的?对此,咱们觉得,应在最狭义上确定本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即取上述各法令划定中近亲属的“并集”。其理由是:本罪的本色在于遏制国度事情职员的“身旁人”应用该国度事情职员的权柄或其职务影响力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