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行为人已经在客观上实践利用了其特定瓜葛对国度事情职员的权柄行为举行影响和干涉干与,并是以使该国度事情职员的职务行为落空公正性,给请托人带来不正当好处,那么,该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予以惩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而如何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确定以及最终确定范围的大小,均不能减弱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对国家职能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信赖的减损。因而基于法治主义的考量,只要法律有规定,就可认定为属于本罪中的近亲属。从上述各规定的内容看,《公务员法》规定的是最广泛的。
近亲属的具体范围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伯叔、姑母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舅父、姨母及其配偶,表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甥侄(女)及其配偶。
但是,在认定近亲属中属于本罪主体的人员时,仍需要结合《刑法》总则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规定来认定,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情妇(夫)。前述2007年《看法》中明确划定了这一主体,但在刑法修正案中并未间接表述。依据本文以前对于法律说明与刑法修正案中特定职员内涵界定的阐述,应该觉得:凡吻合法律说明的主体,也当然大概成为本罪的犯法主体,于是,情妇(夫)也拥有本罪犯法主体的资历。所谓情妇(夫)普通指行为人的配头之外,长时间与行为人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在法律实践中,对时间长短的掌控不克不及太机器,还要连系两边的豪情投入和来往时候及来往内容综合判断。只需当事人两边有较长时候姘居的客观意义,纵然实践只产生几回性关系,也可作为情妇(夫)认定。
在实践中,如下几种情形纵然时间不长,也可以认定为具有情妇(夫)关系:
一是存在包养关系的,即一方为婚外异性提供金钱、房屋等意欲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的
二是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三是虽然发生性关系次数不多,但交往时间较长且一方生活挥霍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为对方提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妇(夫)一词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可能不仅仅指异性,不排除将来会出现同性情妇(夫)。但无论异性还是同性,只要实施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具有实际危害,就应当以本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