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贿赂,必须要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机,而对于经济贿赂,没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行贿罪的客体
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
二、行贿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在客观发展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两类行贿犯罪行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财产赠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最常见的贿赂形式。
这种形式的行贿罪被称为“一般行贿罪”或“典型行贿罪”。这种贿赂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二是被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其索取的财产,即被勒索,也成索贿。
受贿罪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具体方式与受贿罪的具体类型是相对应的,因为本书第三章对受贿罪的具体类型作了详细的论述,所以这里不再赘述。
2.在经济交往中,如果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以这种方式行贿的犯罪称为“经济行贿罪”。
构成这种形式的贿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经济交往中,如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中;
(2)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的行政规定、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3)必须满足一定的数额。
三、行贿罪的主体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行贿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于一般贿赂,必须要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机,而对于经济贿赂,没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机。究其原因,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经济交往中的贿赂是经济活动领域中一种特殊的贿赂形式。
在客观方面与一般贿赂行为不完全一致,不要求受贿人“为他人谋利”,也不要求受贿人“谋取不当利益”。
受贿人和受贿人的经济活动完成后,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受贿人已经为受贿人获得了利益,受贿人获得的利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本质上讲,它与一般受贿罪是一致的。
刑法没有规定经济交易中的贿赂犯罪应当具有“为他人谋利益”或“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件,在处理此类贿赂案件时,不需要从主观上查明行为人是否在谋取不当利益或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法没有规定经济交易中的贿赂犯罪应当具有“为他人谋利益”或“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件,在处理此类贿赂案件时,不需要从主观上查明行为人是否在谋取不当利益或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