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企业擅自进入一个国家战略规划研究矿区、对公民社会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思想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工作范围包括采矿,或者自己擅自开采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对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计划矿区、对人民经济拥有首要代价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许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惩罚,又实行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侵害的;
(五)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流治理范围内采砂,根据相干规定应该办理河流采砂许可证而未获得河流采砂许可证,或许应该办理河流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挖海砂,未获得海砂开采海疆应用权证且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刊出、撤销、撤销的;
(三)逾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局限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余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形。
屡次非法采矿组成犯法,依法应该追诉的,或许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代价,依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许依据销赃数额认定显然不合理的,依据矿产品价钱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代价难以肯定的,根据价钱认证机构,省级以上公民当局河山资本、水行政、陆地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屡次非法采矿组成犯法,依法应该追诉的,或许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