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惩治冒充注册牌号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背牌号治理法律、法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冒充别人注册牌号,违法所得(即贩卖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应用与其注册牌号沟通的牌号,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贩卖明知是冒充注册牌号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牌号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冒充别人注册牌号犯罪分子通谋,为其供应创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冒充别人注册牌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拥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拥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冒充别人注册牌号,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规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冒充别人注册牌号,被工商行政治局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冒充别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应用行贿等非法手法倾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冒充别人注册牌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奇迹单元拥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行为拥有间接联络的冒充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高检发研字(1993年)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生产者、销售者违背牌号治理法律、法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