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这些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可以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证券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较为特殊的现象。涉及的上市公司数量之多、占用资金数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在境外证券市场亦不多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上市公、中小股东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而且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刑法的修正将其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正当其时,必将有力遏制“掏空”现象蔓延。

(三)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控股或者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作为自己融资的平台,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也可成为该罪主体;后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犯罪,后罪则是过失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相关内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各个公司都是由多个不同的部门组合而成的,单位用人都会按照严格的要求进行筛选,表现优异者则能进入高层管理,但是如果高层管理辜负了公司的期望,利用职位特权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就犯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那么关于背信损害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看一下。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具有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们知道有一切违反公司章程制度,为自己谋利益,披露公司秘密行为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果造成公司利益损失重大,更要对犯罪者处以严厉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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